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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话题:曝光是无奈还是善意的提醒?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17:26 新浪嘉宾访谈
邱宝昌:我认为他这种理由不能够完全成立,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活动都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像公民的隐私、个人的信息保护是宪法予明确规定的,包括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对公民的隐私权都加以保护。从这一点来看,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商业银行之间他们是一种借贷服务合同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我认为作为一个银行,特别是一个大的银行,应该更多的履行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你在经营过程当中,例如必须要填写的相关资料我认为不能公开,至于像教育部有文件,教育部办公厅有文件,助学贷款办法人民银行有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这里面就有一个考察的问题,这很多都是部门规章,有的可能是红头文件,那么它与我们的宪法和我们民法通则,和我们的上位法是否一致?也就是说我们的教育部门在出台这些规定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它的规定与我们的上位法是否一致,是否涉嫌对助学贷款人的利益更加全面的保护,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 我感觉到有一点,那就是在制定这个规定的时候应该要公开透明,要让贷款的学生参与,不能个别人或个别单位来单方制定。你单方制定是有权制定,如果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时候,公民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一些意见,至于合同的约定也有一条,因为这种约定首先是格式合同,银行就是一个范本,这是银行拟定的,跟学生没有协商。 助学贷款拿个人隐私作担保? 主持人:助学贷款很特殊没有担保,以前我们知道有学校扣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这个已经明确他是违法了,银行把学生的隐私作为向银行的一种担保? 邱宝昌:大学生可能找不到工作,不是百分之百能就业,还有其他的种种原因,所以就禁止用学生的这种名义作为担保,我认为是对学生的保护非常公平的体现。而现在银行以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为“要挟”,你不还款就公布你,这个不妥当,第一,和法律不一致,尽管有人民银行办公厅,有教育部办公厅,我认为第一它的效力非常低,第二,如果它和法律有相冲突的时候肯定是以宪法或以其他法律为准,另外一方面我们要考虑到,银行作为一个大的公司,大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公司法经过修改以后他要有社会责任,这是明确规定的企业要有社会责任。助学贷款就是给家庭情况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救助的一种贷款。这样的贷款学生以后还不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我想它跟一般的商业贷款有一定区别,商业贷款是为了盈利向银行贷款,是一个纯粹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当然学生这个助学贷款它也是一种平等的商业贷款,但它有特殊性,特殊就特殊在我们这个群体是社会要支持的,国家要鼓励的,要支持的。这里面确实可能有个别学生有还款能力而不去还款,这些人应当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通过法律的诉讼、判决、执行甚至强制执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了解。当然可能有一部分人是工作无着落,没有能力还款,又有一种心理因素,没找到工作,他们的心理压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再公布他的名单,对他的压力更大,从法律本身来讲可能即便合法,但是这种社会效果不好,对学生压力,如果家庭条件不好的学生他就不敢贷款,他贷款还不起怎么办。 主持人:据说该银行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了他的违约记录,就是这名贷款人以后贷款买房的时候银行就会拒绝,这是一个连动的效应,您认为合理吗? 邱宝昌:我认为这对学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对他以后的生活、工作,以后的交往都有很大影响,第一印象这学生不诚信,借款不还,可能跟他相处的时候就要留有余地了,就要设防了。还有一个,如果银行搞错了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些学生我认为有三方面不能还款,一方面有还款能力不还款,另一方面就是学生毕业以后一时找不到工作没有能力还款,又碍于一些心理因素逃避了还款,压力很大,还有可能有极个别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就是这些人现在是不是还存在,当然我这话讲的不是指某个学生,也有可能车祸,也有可能找不到,如果公示,我觉得对他的名誉权是一种损害。所以作为银行你一定要搞清楚你公布这些学生的具体情况,你都没有了解就擅自公布,还拿出三份所谓的充分理由,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主持人:到最终的结果还是找不到这个人,还是没法让他还钱。 邱宝昌:那最后你找不到,你可以通过公开判决来公示,但是这是一个合法的程序。虽然通过这种方式也有可能找不到,但是从程序上你要保证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如果这个自然人已经不存在的话,再不就是自然灭失了,当然这里还有举证的问题,所以通过司法程序他还有一定的严格程序,不像现在一下不分任何原因全部公示。 主持人:如果通过司法程序公告的话,公告形式有什么方法?也可以通过网络的公告吗? 邱宝昌:目前没有,还可以通过像人民法院的报和其他的报纸,就是公众能够接受的,这叫公告送达,网络是不是一种形式?如果是,那也是法院来公告送达。人民银行或者是其他银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是没有权利的,我认为不能随便去公示。 主持人:怎么不妥? 邱宝昌:因为征信系统在我们国家刚建立,现在银行联网,可能以后还与其他机构联网,一查到张三有这不良记录,他肯定在商业银行贷款没有戏了。如果我是一个招聘单位发现你有这种记录肯定也不招聘你了。要建立征信系统,公布征信内容要非常严格的,谁来查都可以,这是不行的。 比如美国是有严格的保护的,第一,他有隐私法,保护公民的隐私,他还有一个叫做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信息修复法,都按照一个程序,商业机构的权利一定要受到限制,因为我们两个是双方,如果由你说了算或者由我说了算对另一方都是不公平的,他必须有一个或者是国家授权的,或者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认定你是不是要进入征信系统里面的黑名单中,如果出了错误怎么保护的问题,怎么修复的问题都有一套程序,所以这个在美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保护,而我们国家现在对这块法律我认为还是缺失的。怎么公示这种信息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保护,所以就难免造成对于某些公民的隐私和诚信的损害。 曝光是无奈 还是善意的提醒? 主持人:但是网上也有很多支持银行的朋友,他们的说法就认为需要靠这样一种方式提醒大学生注意诚信问题。您觉得呢? 邱宝昌:我是这么认为,如果你采取的方式是合法的,又是合情合理的,这本身没有问题。如果你达到也是同样一个结果,采取的方式受到质疑,采取的方式可能涉嫌违法,我认为这个不能以结果论,如果以结果论的话银行可以采取其他的手段,例如雇佣调查公司,动用其他的手法可能来得更快,像一些追债公司等等,这个国家是要禁止的。也就是你追债这种方式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诉讼以后把这些不诚信的人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公示,这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认定他什么原因不还款,不能由你做。从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贷款意义,还款意义等角度讲这个是对的。但是你在程序上,在手段和方式上如果涉嫌违法的话,那么这样也是国家应该禁止的。 主持人:我们看一位网友的评论。 网友:什么叫隐私?当你贷款了,这种行为已经是一种社会行为,个人良好的信用这是做人最最起码的,贷款协议本身就说明了助学贷款的行为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所以公开应该区别对待。 主持人:我想这个当然得请法律专家来解释一下,什么叫隐私? 邱宝昌:我们国家对隐私从法律条款当中没有规定什么叫隐私,但是从很多的法律专家和实物上的判断,就是公民个人不愿将某些信息公之于众的就是他的隐私,就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隐私。例如你的家庭地址,你的自然状况,你的身分证号码,你愿意告诉我这不违法,如果你不愿意告诉我,我通过其他方式把你公布到网上,那就是对你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所以说隐私也就是不愿公布的信息被别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了,获得了,那就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像银行这种做法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和有效合同的约定,我认为就没有依据,我欠你钱不错,我可以积极主动履行。如果我不积极主动履行我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里面提醒我们一点,有些人可能犯了错误了,我们不能用错误的方式纠正他的错误,我们要通过正确的方式纠正他的错误。 主持人:我们现在看到一共有2101人参加了我们的网络调查,其中有53.05%,也就是1124票投给了银行的无奈之举,支持不应该的是44.69%,票数是939票,其实我们看到两种意见应该说是不相上下。 邱宝昌:我讲他这种做法不妥,不是支持学生不还款,刚才我表明的观点非常明确,有还贷能力不还款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所以大家要辩明他的做法妥不妥当。 主持人:从感性和理性上咱们要区分对待,要就事论事,然后从法律的观点去看这件事情。如果从感情方面来说,比如说有人欠了您的钱,您多次找他找不着,您会不会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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