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代表建议:遭性侵未成年人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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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4 10:10:59 来源:新浪新闻综合

简介:

  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受社会关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介绍,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因为惩罚犯罪本身有精神抚慰的作用。但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有的不仅需要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还需长期接受心理辅导,甚至面临无法在原居住地、学校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困境。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惩处,只能使他们得到部分宽慰,其走出被害阴影所付出的代价远超过物质损失。 司法实践中,性侵害案件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是通过刑事和解程序,给被告人签署谅解书,获得和解金。方燕建议应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犯罪事实及其损害情况、犯罪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心理康复治疗费用等,规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国家和政府还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完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救助。(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康薇薇、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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