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王挺拍戏意外受伤 忠告同行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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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屏上的硬汉王挺因为在拍戏时被炸伤而将北京友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万元。11月18日上午9时,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友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王挺经济损失70万元。
原告王挺诉称,2009年4月,原告的经纪人与被告签署了参加拍摄电视剧《高粱红了》…
荧屏上的硬汉王挺因为在拍戏时被炸伤而将北京友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万元。11月18日上午9时,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友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王挺经济损失70万元。
原告王挺诉称,2009年4月,原告的经纪人与被告签署了参加拍摄电视剧《高粱红了》演出合同书。在拍摄过程中,因被告雇佣无烟火上岗资质人员负责烟火操作,并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原告的面部和双臂被严重烧伤并入院治疗,造成原告对烟火产生极度恐惧心理,精神遭受极大伤害。而且使原告无法参加电视剧《尖刀》演出,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因此提出解除与原告的经纪人于2009年4月17日签署的《演员协议书》,造成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税后金额)7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费49万元和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1万元,并公开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经纪人为北京悠悠阳光演艺经纪有限公司。2009年4月17日,原告的经纪人与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演员协议书》,其中约定:由原告饰演该公司制作的《尖刀》电视剧中男一号龙岩冲,拍摄时间自2009年5月10日至2009年8月20日,工作时间100天。该公司支付原告演出费用的标准为税后(人民币)每集35000元,20集共计70万元(税后)。2009年4月23日,原告的经纪人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其中约定:由原告饰演被告制作的《高粱红了》电视剧中迟贵义角色,并配音。拍摄时间自2009年4月23日至2009年5月14日,后期录音自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8月30日期间。聘用期内采用不定时工作制。被告支付原告和经纪人19万元(税后)。2009年5月9日上午,在《高粱红了》电视剧拍摄中,由于被告负责烟火起爆的工作人员孙振国误操作,造成烟火提前爆炸,致使原告受伤。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结果为:“烧伤创面于颜面,双上肢,基底潮红至红白相间,痛觉明显,散在水泡,颜面略肿胀,表皮部分脱落。热烧伤8%,Ⅱ°~深Ⅱ°。”原告于5月9日入该院治疗,5月15日出院。该院于5月15日出具诊断证明书为:“经住院治疗全面愈合。休息壹个月。”6月16日,该院再次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颜面、双上肢热烧伤后恢复期。防止紫外线照射。休息壹个月。”原告受伤后,原告父亲的保姆给原告做饭二个月,原告给付其6000元。原告父亲公司的司机在原告住院期间送饭和出院后陪伴,原告给付其1万元。原告受伤后,被告给付原告3.2万元赔偿金。5月下旬,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另聘尹铸胜饰演《尖刀》电视剧中男一号龙岩冲。7月17日,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原告经纪人签订了解除《尖刀》演出任务的协议,原告经纪人返还定金14万元。《尖刀》电视剧现已拍摄完成。10月16日,本案在互联网采用视频形式直播了庭审全过程,被告在此次开庭中向原告做了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侵权人应予赔偿。因被告负责烟火起爆的工作人员误操作,原告受到人身损害,因治伤失去了本应获得的在《尖刀》电视剧中饰演男一号的机会及演出费70万元(税后),该70万元属于应确定的直接损失,应视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70万元(税后),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属于无固定收入者,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每月1万元赔偿误工费。本案原告误工费因原告经纪人与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演员协议书》确定了收入数额,原告误工费根据原告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可以确定。被告虽然对医院出具的第二份病休证明不认可,但是即使没有第二份病休证明,原告也没有在耽误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取得其它报酬。被告提出70万元(税后)是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北京悠悠阳光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的,不是给原告的。因《演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70万元(税后)是支付原告演出的费用。因此,对被告不同意赔偿70万元(税后)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49万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其精神损害的后果,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赔礼道歉的标准,且被告在庭审中已向原告公开道歉。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1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未出具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父亲公司的司机在原告住院期间送饭不符合赔偿交通费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的赔偿,被告表示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法院不持异议。鉴于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因此耽误收入的证明,也无医疗机构的意见,因此法院依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本地护工劳务报酬,按一人标准酌定。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北京友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王挺经济损失70万元(税后,含已付32000元);北京友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王挺护理费900元;驳回王挺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时,王挺本人没有到庭。宣判后,双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回去研究后再定”。查看更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