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李显凤解析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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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11:27 来源:新浪财经

所属专辑:同心税收大讲堂大型公益活动

简介:

  新浪财经讯 “营改增”100天我们共同关注——同心税收大讲堂于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视频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政策咨询研究部经理李显凤发言。

  以下为演讲实录:

  李显凤: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很广的,在这一次营改增的试点当中,言语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从原来营业税税目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的子目录当中剥离出来了,成为营改增试点当中部分现代服务业下面分为两个不同的子目。另外,在原来营业税税目当中的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范围里面,他有一个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他归入研发子目录的当中,成为研发技术服务的一项应税服务的范围,所以对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来说做了一次重大的调整,税率也从原来营业税税率5%调整到了现在增值税6%的适用税率上。

  另外,营改增有一个优点,保持了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对原来营业税中涉及到的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的免税政策在营改增之后继续免征,比如说对试点纳税人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此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人员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信息免征增值税的,对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他从试点实施之日开始到2013年的12月31日这段时间他从事营业服务外包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另外还有对注册在那个试点纳税人从事外包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文件还有一个更有力度的影响,他是对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加大了服务出口,比如说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了一个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他可以享受年底退税政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他提供工程、矿产资源,这个工程、矿产资源要在境外,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除了我前面所讲的研发和工程勘探服务之外的其他的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里面纳税人要注意,对于合同人员管理服务,能够享受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人员管理服务,他的合同标的物必须要在境外,否则是不可以享受免税的。在营改增主要政策把控上,我们很多的研发技术服务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他容易在这些问题上产生困惑,问一些问题,我把它总结出来两个比较具有广泛性的一些问题。

  比如第一个,对研发技术企业来说,他转让技术同时又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呢,有这么一家公司大打电话咨询来问,他从事的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最近将他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了一家境内公司,他的转让费100万,公司又派人对这项服务提供了咨询服务,又单独收取了2万块钱,那这2万块钱是否可以享用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呢。根据财税2013年27号文件附件3规定,市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我们在这里要重点把握什么是相关性,什么是相关的一个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了帮助受让人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一个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一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所以企业如果希望能够合法、合理的享受到技术服务的一个免税政策,他一方面要注意这个合同签署的条款内需容,另一方面你要注意这个发票开具的内容。

  企业在办理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时候要注意,各级税务机关他的办理税收优惠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可以足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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