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高立群解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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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10:52 来源:新浪财经

所属专辑:同心税收大讲堂大型公益活动

简介:

  新浪财经讯 “营改增”100天我们共同关注——同心税收大讲堂于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视频为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立群发言。

  以下为演讲实录:

  高立群: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在37号文里面大家可能会发挥,在之前的营改增法规也会发现,和我们之前营业税的制度下面有一个非常突出的不同,就是交通运输和其他的那些跟交通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这两类服务本身适用的税率不同,根据37号文规定,如果一个试点纳税人兼有提供不同应税税率的时候要分开核算,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就会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原来的传统物流服务这些统一都在提供的,怎么样区分开这些服务,比方说一个原来的传统的物流企业,他一边在提供交通运输的服务,一般他也在提供这些物流辅助服务,比方说他做了仓储、装卸、搬运甚至给客户代收货款的服务,原来没有区分这些服务的必要性,都是按3%去交纳营业税了,现在在营改增之后如果继续把全部的收入都去交纳11%的增值税,他的税负上升的比例非常大。像我们有的客户就测算过,他的税负上升比例超过了150%,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怎么办呢?就是说无论从合规性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有效的降低他的税负出发,可能都要去考虑怎么样能把这两块收入分开。还有对客户来说可能也是一个问题,因为这个客户跟物流企业就是一张运单,原来一张运单取得了一张发票,现在一张运单要给他两张发票,或者含有两个不同税率的发票,这个客户又怎么来接受呢?所以这是一个问题,如果简单的找到一个合理的划分方式,可能不太容易,所以这个划分方式我想可能要考虑很多方面,比方说要去考虑如果单独做其中一个物流辅助行业的企业,他的利润率应该是怎样的,如果专门做交通运输的他的利润率是怎样的,可能要参照这样一个数据才能找到标准。这里面还要去跟税务机关沟通,我们找到的这些测算比例是不是能够被税务机关接受,还有我自己内部核算的系统记录下来的这些成本,我记录下来的这些收入,我把它分开来核算,是不是税务机关也能认同这样的分开核算。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你把越多的收入放到了6%的物流辅助服务的里面,可能税务机关会认为你有人为的把更多收入放进这一部分的嫌疑。

  如果说这个人为的划分收入的方式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话,可能还要再去考虑,就是说有没有其他的方式,比如说我们把这个企业的架构做一些改变,比如说这个企业我们不再让像原来一样,一家企业一家企业来提供服务了,而是我们把它变成一个运输企业和一个货运代理的企业,去面对客户的可能是这个货运代理的企业,从这个客户的角度来说,他只和货运代理打交道,他也只从货运代理这里取得发票,这个货运代理的公司他开发票给客户的时候开的是6%的,因为他算是物流辅助行业的,所以他开一个6%的发票给客户,这个货运代理企业从客户那里接到了这个业务之后他可能再把其中的完全是运输的那一部分业务再去分包给运输的企业去,这个运输的企业他再去开11%的发票给货运代理的企业,但是他开的11%的增值税货运代理企业来说是一个进项税,所以这个货运代理企业能够把进项税在这里抵扣。所以从一个集团的角度来看,可能就能把整个集团的税负固定下来,可能对整个集团的利润也是锁定在了一个水平上面,但是这个方面我觉得要比刚才我们说要找一种方式来划分收入的这种方式可能要解决问题更彻底一些,但是这个方式本身也并不容易操作,因为如果是一个比较大的物流企业,都是有很多家公司的,甚至在全国有非常多网点的,如果他真正要做大组织架构的拆分其实很复杂,首先要考虑说我到底是把我现在的公司去拆开成两个、分离成两个公司,还是说我如果拆开的话我是所有的全国这么多的子公司都去拆开来,还是说我是在现有的这个公司制外另外去设立一个公司,比方现有的公司已经取得了运输的执照,他有运输的车辆,这些东西其实你再去重新办理可能非常困难,但你可能直接在现有的公司之外再去之外再去注册一个货运代理的公司,问题是他注册这个货运代理公司的时候是每一家运输公司之外都去注册一个货运代理,还是考虑在全国哪些地方成立货运代理的,哪些不用单独成立货运代理的公司,可能是区域性的或者是一个省的。这里面有很多人员的、资产的流动,比方说把一个公司分成了两个之后,原有的这些人员算在哪个公司里面,还有你的营业网点到底是算在货运代理里面,还是算在交通运输的里面,所以这个其实也是一个并不容易操作的方式,但是可能解决问题会更彻底一些,究竟哪个方式更可行,可能还要看这个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

  这是一个关于物流企业,就是同时提供交通运输,同时提供物流辅助的服务,怎么样去进行划分来分开适用不同税率的问题。

  还有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在上海刚刚开始试点的时候,其实这方面纳税人的操作有点混乱的,比方说很多客户当时都问我们一个问题,说我租的很多不同公司的车,这些公司开来的发票是非常奇怪的,比方有的说他要开17%的发票给他,有的说他可以开11%的发票给他,有的还会今天说可以开17%的发票明天告诉他说不能再开17%的发票了,所以这些租车的企业就觉得很困惑,觉得他到底应该拿到的是什么样的发票。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他应该拿到什么样的发票其实是取决于他所接受的服务是什么性质的服务。可能存在的情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说,他出租的这个车只是一个车,不带司机,只是把一辆车租给他,在约定的时间内他使用这辆车,他支付租金。如果租了一辆车,这个车并不配备司机,只是使用车,是有形动产租赁,如果还配备了一个司机,看服务的性质,并不是把一个车给他,而是用了这个车来提供了一个运输的服务,帮他运送他的旅客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所以这两种服务,一个是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服务是适用11%的税率,所以其实后来大家对政策的理解也逐渐有了比较明确的方向了,所以其实后来这两个服务应该开什么样的发票就越来越清楚了。

  再有一个也是经常会有问到的问题就是,对交通运输的服务取得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时候到底应该对运费结算的单据怎么样做进项抵扣,到底什么样的单据是可以支持进项抵扣的。其实刚才李总有讲到这个问题,刚才李总在讲37号文带来哪些新的变化的时候有提到运费结算单据的问题,就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后运费结算单据不能再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了,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就是提供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要有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你,如果他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是要到税务机关做代开增值税发票,我们进项抵扣的依据就是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这里面要注意的是有那些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项目,比方说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用于基地福利个人消费用于免税项目的,还有非正常损失的,还有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如果是这样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即便是我们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做进项抵扣的。

  还有一个交通运输有关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到现在也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就是快递业的服务的问题,快递业的服务确实是在全国不同地方的企业或者同一地方不同做快递的企业其实他们适用的处理都不一样,我们看营业税税目的时候看到邮电通信是在里面的,但是不是每个企业都取得了这样的资格的,有的企业做快递是凭邮电通信的资质来做,有的企业没有,他原来可能是被当作交通运输企业来做的。在营改增之后确实有不同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如果在原来在适用邮电通信业税务处理的这些,其实现在普遍也还是把他们作为邮电通信业的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的,全国的层面上没有专门出一个文来解释这个,但是有的地方是有文的,比方四川、深圳,他们都是有文去讲说如果原来就是当作邮电通信的现在也还是当作邮电通信,这种快递企业不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但还有一些快递企业他原来就不是按照邮电通信的,比方说山东省当地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他区分了不同的情况,比方说你原来是邮电通信的就不在营改增的范围内,原来不是邮电通信当作交通运输处理的又要分别情况看说你有没有自有的交通工具,原来的会计核算是什么样的,比方说一个企业原来是有自己的交通工具的,就要看他能不能在会计核算上把交通运输的收入和其他的收入分开,如果能分开交通运输这部分收入就按照交通运输业的征11%,其他的部分就当作物流辅助业的了。如果说你原来是没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实你肯定是要再找一个承运人运输的,这种情况下就要看你是不是满足一定的条件,比方说你取得的发票是承运人把他直接开给委托方的,我们转给委托分就交6%的增值税,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确实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自己的业务情况来判断这个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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