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梁称美国戴有色眼镜看待中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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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8日17:54 来源:新浪财经

所属专辑: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

简介:

  18日上午,三一集团就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召开新闻发布会。三一集团副总经理、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从发生背景、问题来源、三一立场等方面介绍了整个事件的过程。吴佳梁说,奥巴马的总统令“不知道到底是政治秀、官僚主义还是带有歧视性的或者戴有色眼镜看待来自中国的投资。”吴佳梁认为,如果类似“莫须有的冤案”一再发生,美国将使所有外资失去安全感。

  以下是文字实录:

  吴佳梁: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欢迎各位参加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媒体沟通会。相信今天到会的绝大多数记者对我们为什么在美国起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这个问题有着极其浓厚的兴趣。首先,我想对各位媒体朋友说明一点,尤其是来自美国的各大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特别希望通过你们向美国人民转达一点,我们之所以在美国土地上诉CFIUS、诉奥巴马总统,表明我们对美国的法制抱有充分的信心。同时,也因为三一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做任何有损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如果能够赢得这场诉讼,首先是美国法制的胜利,也将向世界昭示美国是一个只要是合法投资就能够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国家,是一个可以让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国家。

  下面我们将分成以下几部分对案子发生的背景、问题的来源、我们的诉求、事件可能的影响和我们的看法向各位做一个说明。

  第一部分,项目背景的相关情况说明。

  Butter Creek项目位于美国俄勒冈州西南12英里处,该项目包括四个独立的风电组成,本项目与附近的项目共享,已获得并网协议、FAA等所有的合法手续。

  今年2月28日,美国Ralls公司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签订资产收购合同,Ralls公司正式收购Terna US公司美国俄勒冈州Butter Creek的风场项目,我们取得了项目建设融资,并开发与中国民营房地产企业就项目建成后的转让展开谈判。4月,项目公司与美国当地知名建筑商签订合同,由这个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我方派出人员作为项目监理,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进度协调等工作。

  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以Butter Creek项目中一个风场可能影响其空军训练为由,与三一交涉迁址事宜。尽管美国海军无权审批风场建设和空域管理,而相关项目已于2010年9月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无潜在危险”许可,Ralls仍配合同意将其风场南移了1.5英里。为此美国海军出具了专门的支持函帮助Ralls再次申请FAA许可并对Ralls的配合表示感谢。

  6月14日告知三一:其已接到国防部通知,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Ralls集团根据规定对项目进行披露,要求我们提交报告,我们聘请了专业律师,并由6月28日提供了项目交易相关报告,7月11日在华盛顿就Butter Creek项目举行专门听证会。7月25日CFIUS以涉县国家安全为由发出临时命令,要求我们立即停工、立即移走全部设备。第三,禁止任何人进入,只允许CFIUS同意的美国人进入移走设备。

  在我方得到禁令并试图将项目转让给美国人持有的美国公司以减少损失,8月2日CFIUS又颁布了临时禁令和修改令。追加了,一,该项目禁止使用三一设备,二该项目禁止转让直到所有设备移除完毕,且告知CFIUS买方信息10个工作日内未被CFIUS拒绝。

  大家看这个图,这里没有任何标志是军事区,看不到。这个绿色是已经建成的风场,其中有27台为丹麦的风机,区域内还有已经运行的风场。

  这是美国太平洋(5.98,0.08,1.36%)电力公司所有的电厂的规模,上表为已经接入到太平洋电力公司的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前得到了专业团队的确认,全部手续完整合法。

  第二部分,CFIUS调查与命令。

  CFIUS调查的起因至今我们也不知道究竟为什么CFIUS要要对Ralls的项目展开调查,7月11日我代表三一赴华盛顿参加了CFIUS的听证会,第一次听证会气氛非常友好,会后专业律师给我们的结论是会议召开很成功,会上也没有任何CFIUS官员提出让我们停止建设,只告诉我们很快会有一个结果。7月11日到25日之间,我们收到CFIUS发来的一个简单通知,要求风机上不能有任何标记,尤其只能用白色,我们当即表示服从要求,并马上对现有问题进行更改。7月25日CFIUS发布第一大命令,命令要求三一停止建设并撤出所有三一设备,命令没有禁止我们转让,我们理解是这个地区可能比较敏感,不能让中国公民持有该项目。在此期间我们试图将项目转让给美国公民持有的公司,以满足CFIUS要求。8月2日CFIUS发布第二大命令,命令除了第一次的全部内容之外,禁止我们转让项目,至此我们试图把项目转让给美国公民持有以摆脱困境的意图宣告失败,形成了2千多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不计。在此期间我们曾多次试图与CFIUS沟通,希望理解我们的处境,给因CFIUS命令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赔偿,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命令我们走人,却明确无任何赔偿。

  我不太懂CFIUS的逻辑,是不是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有不受任何司法管制的特权就可以先砍头再说理由或者是砍了头也不说明任何理由,以我对美国司法的理解,美国司法最重要的原则是无罪推定,为把对中国人就变成有罪推定,就可以不要任何理由的下结论,就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违背美国宪法精神随意剥夺我们的财产。到目前为止最令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在美国境内外商的合法投资和合法经营到底受不受到合法的保护,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命令,对Ralls造成的永久损害成为具有法理依据的法案。我们理解美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的责任和担心,我们懂得作为企业公民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需要,尤其是国家安全需要,为此我们多次提出我们的解决方案,就此完全服从CFIUS的要求,尽管其实粗暴的蛮横的不合理的歧视性的,我们的要求只是对Ralls对CFIUS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在总统令签发的最后一分钟我们都在仍在努力,但CFIUS告诉我们的只有一句话,走人,其他什么都没有。

  第三部分,看不懂的总统令,实际上就是CFIUS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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